泳池水循环系统工程技术准则
池水循环
4.一般性规定
4.1.1 游泳池务必采纳循环给水的给水模式,同时必须配备完善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。
4.1.2 池水循环务必确保经过净化的水能够均匀分布至游泳池、水上娱乐池以及文艺表演池的各个角落,同时确保池中未净化的水能均匀排出,回归至池水净化处理系统。
4.1.3 针对不同使用需求的游泳池,应单独设置专属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。
4.1.4 水上娱乐池的池水循环应遵循以下准则:
均衡水质
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、娱乐设施的功能循环水系统以及水景循环水系统均应独立设置。
功能循环和水景循环水系统的水源,建议优先采用游乐设施和水景所在的水池。
水景小品应根据数量、分布位置、水量、水压等要素,科学地组合成一个或多个水景功能循环水系统。
4.1.5 当多座水上娱乐池共用一套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时,应遵循以下准则:
水池数量不得超过3个,且每个水池的容积不应超过150立方米;
各水上娱乐池之间不应相互连通;
净化处理后的池水应通过分水器,分别设置管道输送至不同用途的水上娱乐池;
应采取相应措施,确保每座水上娱乐池的循环水量和水温。
4.2 设计负荷
4.2.1 游泳池的设计负荷应按照表4.2.1的规定执行。
4.1.4 水上娱乐池的池水循环应细致规定如下:
水质均衡,细致润饰
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、娱乐设施的功能循环水系统以及水景循环水系统,应独立设置,以确保水质均衡且循环高效。
功能循环和水景循环水系统的水源,应优先选取游乐设施和水景所在的水池,以实现水源的合理利用。
水景小品的设计应根据其数量、分布位置、水量及水压等因素,科学组合成一个或多个水景功能循环水系统,以达到更佳的视觉效果和水质保持效果。